根據(jù)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清算義務人的主體范圍如下: 1. 一般情況下 · 董事:是公司清算義務人的法定主體。董事需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啟動清算程序。若未及時履行義務,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 2. 特殊情形下的補充責任主體 · 股東:在新《公司法》施行前(2023年12月29日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曾被認定為清算義務人。若公司解散事由發(fā)生在新法施行前,且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狀態(tài)持續(xù)至新法施行后,股東仍需承擔相應責任。 · 實際控制人:若實際控制人存在阻止公司清算、隱匿財產(chǎn)等行為,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或債權人利益受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需經(jīng)司法或行政認定。 3. 其他可能涉及的主體 · 清算組成員:若董事同時擔任清算組成員,需履行忠實和勤勉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 配合清算義務人:在破產(chǎn)清算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經(jīng)營管理人員需配合清算,若拒不履行義務,可能被追究責任。 注意事項: · 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以公司解散為前提,若公司通過合并、分立等方式存續(xù),則無需清算。 · 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銷,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能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實踐中,需結合公司解散時間、股東或董事的實際行為等因素綜合判斷責任主體,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