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實踐,上海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實繳注冊資本時,其他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需分情況討論: 1.公司設立時未實繳出資 若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實際繳納出資,或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設立時的其他股東需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但該責任范圍僅限于公司設立時應實繳而未實繳的部分,不包括設立后認繳但未到期的出資。 2.公司設立后未實繳出資 若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未按期實繳出資,其他股東通常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公司章程或股東間另有約定。此時,未實繳股東需向公司補足出資,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 3.股權轉讓情形 若股東轉讓未實繳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出資部分承擔補充責任。若轉讓時公司已存在不能清償債務等情形,轉讓人可能需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總結: 公司設立時未實繳出資,其他設立股東需承擔連帶責任;設立后未實繳,一般不連帶,但轉讓未實繳股權時可能需擔責。具體責任需結合公司章程、出資期限、轉讓情形等綜合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