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加害行為 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利的行為,包括作為(如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或不作為(如未履行法定救助義務)。該行為需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道德規(guī)范,具有違法性。 2.損害事實 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權益或精神利益遭受實際損失,如財產(chǎn)損失、身體傷害、精神痛苦等。損害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且具有可補救性和確定性。 3.因果關系 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lián)系,即損害是由加害行為直接導致的。需區(qū)分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行為與權益受侵害的關聯(lián))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權益受侵害與損害程度的關聯(lián))。 4.主觀過錯 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故意指明知行為會導致?lián)p害仍希望或放任結果發(fā)生;過失指應當預見損害可能發(fā)生卻因疏忽大意未預見或輕信能避免。這四個要件相互關聯(lián),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一般侵權責任的認定基礎。在司法實踐中,需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上述要件成立,方可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