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權,是對法定管轄的補充和變通,主要用于解決管轄權爭議或糾正管轄錯誤。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移送管轄 法院受理案件后,若發(fā)現(xiàn)自身無管轄權,且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法院應在一審開庭前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管轄只能進行一次,受移送法院若認為自己無管轄權,不得再行移送,需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 上級法院通過裁定指定下級法院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常見情形包括: 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殊原因(如全體回避、自然災害等)無法行使管轄權; 移送管轄后,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無管轄權; 法院間就管轄權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轉移 根據(jù)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案件管轄權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轉移,本質上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例如: 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需由自己審理,可裁定轉移; 下級法院認為案件需上級法院審理,經(jīng)上級同意后轉移; 上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如破產(chǎn)案件、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且不便訴訟等)將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需報請上級法院批準后裁定轉移。 裁定管轄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由合適的法院審理,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