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冊資本和破產債務有關系嗎? 注冊資本和破產債務是有關系的,公司破產后與公司的注冊資金是有關系的,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屬于公司的資產,如果股東不如實出資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而股東的出資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的責任后,是不能抽逃公司出資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注冊資本與破產債務顯然是有一定的關系的,涉及到注冊資本的使用和因債務導致破產的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因破產導致產生公司企業(yè)債務的清償的,如果無法進行清償或者無力清償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需要利用注冊資本進行賠償的,具體的據實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