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 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行使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董事會行使哪些職權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