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內部轉讓出資后應否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jù)《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因此,股東轉讓出資后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負有修改公司章程的義務。 二、若大股東不同意修改,小股東怎么辦 股權轉讓不僅需要交付權利憑證,還需要公司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必須制備的用以證明股東身份并具有公示效力的賬簿。記載于股東章程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也只認定記載股東名冊的股東才享有股東對公司的各項權利。因此,原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受讓人后,也轉讓了其股東資格,必須依照轉讓后的實際情況修改股東名冊,一是為新股東資格的承認和確認,而是為公示。依據(jù)《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該條款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若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控制公司,不予修改公司章程,小股東可通過訴訟解決。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股東內部轉讓出資后應否修改公司章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