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出質人和質權人 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shù)奈餀唷?/div> 質押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二、質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即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志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三、質權人的權利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1、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轉質權的效力優(yōu)于原質權。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3、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什么是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