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fā)、使用和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業(yè)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書是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證明標志使用申請人及其申報產品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符合綠色食品標志許可使用條件。 第三條 證書實行“一品一證”管理制度,即為每個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產品頒發(fā)一張證書。 第四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fā)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證書的頒發(fā)、變更、注銷與撤銷等管理事項。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證書轉發(fā)、核查,報請中心核準證書注銷、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頒發(fā)、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證書頒發(fā)執(zhí)行中心的《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第六條 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生產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許可期限、頒證機構、頒證日期等。 第七條 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自中心與標志使用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經(jīng)審查合格,準予續(xù)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九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檢查合格的,由省級工作機構在證書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章。 第十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簽在標識證書所載相關內容時,應與證書載明的內容準確一致。 第十一條 證書的頒發(fā)、使用與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冒用、買賣、轉讓證書。 第三章 證書的變更與補發(fā) 第十三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產地環(huán)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制度等沒有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fā)生變化的,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標志使用人應辦理證書變更。 第十四條 證書變更程序如下: (一)標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jù)證書變更事項提交以下相應的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 3.標志使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批復》復印件及變更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商標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5.如獲證產品為預包裝食品,須提交變更后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設計樣張》; 6.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須提供拆分、重組與兼并的相關文件,省級工作機構現(xiàn)場確認標志使用人作為主要管理方,且產地環(huán)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體系等未發(fā)生變化,并提供書面說明。 (二)省級工作機構收到證書變更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xù),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標志使用人。 第十五條 標志使用人申請證書變更,須按照綠色食品相關收費標準,向中心繳納證書變更審核費。 第十六條 證書遺失、損壞的,標志使用人可申請補發(fā)。 第四章 證書的注銷與撤銷 第十七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志使用人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核實,或由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經(jīng)中心核準注銷并收回證書,中心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棄標志使用權的; (二)產地環(huán)境、生產技術等發(fā)生變化,達不到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喪失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 (四)因停產、改制等原因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認定為可注銷證書的。 第十八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銷并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產環(huán)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huán)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guī)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七)其他被認定為應撤銷證書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頒布實施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管理辦法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