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guī)定民辦機構必須設立決策機構,規(guī)范學校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決策程序和監(jiān)督機制,形成有序的管理,維護民辦學校的聲譽,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fā)展。民辦學校中,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是決策機構的主要形式。 第三章 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并建立相應的監(jiān)督機制。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三)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職權參照本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fā)展規(guī)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